收費標準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
93年1月16日府衛企字第 09300087070 號公告
98年8月19日府行法字第09801750420號修正令發布
第1條
南投縣政府為俾利辦理公共衛生保健,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與醫療門診業務之可近性服務,提昇衛生醫療水準及醫療服務品質,特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2條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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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費 |
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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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察費 |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依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日合理門診量以內之診察費標準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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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服務費 |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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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費 |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法第5章第50條第1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 2.98年03月19日投衛局藥字第0980400060號修正函頒辦理。 3.一般民眾支付: (1)部份負擔50元(不變)。 (2)藥品費部份負擔每超出100元酌收2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 |
檢驗費 |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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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費 |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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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證明書 |
70元 (1.規費40元;2.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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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注射證明書 |
50元 (含規費20元;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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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書 |
20元 (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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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診斷證明書 |
300元 (1.規費280元;2.以四份計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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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診斷證明書 |
80元 (1.規費65元;2.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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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書 |
300元 (規費250元;四份以上每份加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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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光攝影費 |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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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技術費 |
比照健保局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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