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
103年12月31日府授衛醫字第1030257482號令
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執行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二、南投縣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以下列原則核定:
(一)屬健保給付項目者:
符合健保給付規定:依健保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依健保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費用。
(二)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自費項目)者:
衡酌醫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場行情及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依審查作業程序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國際醫療收費,以服務品質為評價基礎,參酌醫療機構成本投入及配合推動價格透明、知情同意情形等因素,依審查作業程序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其他非屬於健保給付規定項目如證明書費、病歷複製本費用等,依南投縣醫療機構自費醫療收費標準所列標準核定。
三、醫療機構新增或調整自費項目,應檢附用途、適應症、成本分析及市場行情等佐證資料,向衛生局提出申請。特殊用藥及材料費按進價加百分之二十以下收費者,毋需送衛生局審議,惟應將自費項目費用於醫療機構明顯處或所屬網站揭示七日以上始得收費,並及時更新及持續揭示,供民眾參酌。
四、衛生局受理前點申請資料,應參考醫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場行情或 同等級以上醫療機構之相同項目收費等資訊,據以審查、核定。
五、前點醫療費用之審議核定結果,衛生局應揭示於所屬網站並及時更新,供民眾參考。
93年1月16日府衛企字第 09300087070 號公告
98年8月19日府行法字第09801750420號修正令發布
第1條
南投縣政府為俾利辦理公共衛生保健,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與醫療門診業務之可近性服務,提昇衛生醫療水準及醫療服務品質,特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2條
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暨慢性病防治所門診醫療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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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費 |
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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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察費 |
比照健保署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依健保署基層醫療院所日合理門診量以內之診察費標準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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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服務費 |
比照健保署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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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費 |
比照健保署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法第5章第50條第1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 2.98年03月19日投衛局藥字第0980400060號修正函頒辦理。 3.一般民眾支付: (1)部份負擔50元(不變)。 (2)藥品費部份負擔每超出100元酌收2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 |
檢驗費 |
比照健保署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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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費 |
比照健保署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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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證明書(一般體檢) |
70元 (1.規費40元;2.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
1.75歲以上高齡駕駛體檢270元(規費240元) 2.營業衛生及餐飲業者請另洽 |
預防注射證明書 |
50元 (含規費20元;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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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書 |
20元 (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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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診斷證明書 |
300元 (1.規費280元;2.以四份計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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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診斷證明書 |
80元 (1.規費65元;2.每加發一份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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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書 |
300元 (規費250元;四份以上每份加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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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光攝影費 |
比照健保署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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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技術費 |
比照健保署基層醫療院所給付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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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以不出診為原則,如確需出診交通費由患者負擔。
2、因緊急處置、中低收入、遊民及其他便民等因素致無法收費或降低收費者,其減免其門診收費,應註明於每月醫療月報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