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

身心障礙鑑定申請

身心障礙者鑑定相關業務 身心障礙鑑定申請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之民眾,疑有身體系統構造損傷或功能不全,顯著影響日常活動及參與社會生活者。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1份(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最近3個月內之1吋半身相片3張。 2.若委託他人代辦者,代理人亦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流程: 1.至戶籍地所在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民政課)申請,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2.至本局公告指定醫療院所辦理鑑定。 3.鑑定醫療機構應於鑑定完成10天內送至本(衛生)局行政審查,完成後轉送本府社會及勞動處, 專業團隊審查通過後,製作身心障礙證明,由公所轉發申請人。 四、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

最後異動時間:2024-10-28 下午 05:46:34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