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住院治療基於對嚴重病人最佳利益考量,當病人病情嚴重、情緒不穩定出現自傷傷人時,必須啟動強制措施,讓病人住院治療。
強制住院應符合精神衛生法第59條規定,需經精神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但病人拒絕接受治療時,則啟動申請強制住院機制,經法院裁定強制住院,才可以以強制住院治療病人。
(一)嚴重病人定義: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二)強制住院治療定義:基於對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當病人病情變得嚴重、情緒不穩、出現有傷害自己或傷害他人的情況或可能時,必須啟動強制措施協助病人進行住院治療。
(三)強制社區治療定義:為避免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得向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鑑定及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申請許可予以強制社區治療。
(四)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
- 藥物治療。
- 藥物之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
- 酒精或其他成癮物質篩檢。
- 心理治療。
- 復健治療。
- 其他得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處置措施。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強制處置聲(申)請文件及表格-115年8月1日(含)後適用
最後異動時間:2026-07-29 下午 03:3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