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護理人員法第19條規定,護理機構應置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一人,其資深護理人員應依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資格條件,應具備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七年以上,或以護理師資格登記執業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四年以上。
護理人員申請護理機構設置設置應依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規定,檢附計畫書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申請籌設,申請籌設流程請依「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建機構籌設申請流程」,並檢附計畫書一式六份申請籌設,其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事項如「南投縣護理之家籌設計畫書檢附資料」,審查同意後函發籌設許可函。
護理機構設立完成後,需依「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建機構設立_開業_申請流程圖」檢附開業計畫書一式四份申請開業,並會同本府各局處現場會勘,符合規定後函發公文繳交規費並領取開業執照。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3-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護理機構需接受中央評鑑,每年由衛生局辦理督導考核。
最後異動時間:2024-11-14 上午 07: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