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替代照顧服務
  • 計畫目的
    • 為維護外籍家庭看護工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下統稱外看)之休(請)假權益,並保障被照顧者對於所聘外看休(請)假期間之照顧品質與安全,勞動部針對聘僱外看之長期照顧家庭,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短照服務),依評估符合長照需求者情形分別補助38天或31天短照服務,鼓勵雇主予外看適當休息,確保外看勞動權益。
  • ​補助對象
    • 聘有外看之被照顧者。

    • 且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65歲以上失能老人
      • 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 但入住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機構之被照顧者,已由所住機構提供照顧,不得依本計畫申請使用短照服務。
  • 補助項目及基準
    • 本計畫對象使用短照服務,依福利身分別給予補助, 比照衛生福利部訂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標準,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6級者,每年得使用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7,780元;長照需要等級為第7級至第8級者,每年得使用額度為7萬1,610元。​
    • 長照需要等級

      短照服務

      給付額度

      部分負擔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般戶

      第2級

      87,780元

      0%

      5%

      16%

      第3級

      第4級

      第5級

      第6級

      第7級

      71,610元

      第8級

      ​​
    • 長照給付對象之長照需要等級,其複評結果與原核定相同時,複評前之短期服務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底止。
    • 複評結果高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當月1日生效;複評前之短照服務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底止。又複評結果低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次月1日生效;複評前之短照服務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結果核定前1日為止。
  • 辦理方式
    • 由被看護者所在地照管中心受理申請,經評估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其失能程度,依核定長照需要等級核給短照服務補助金額,照管中心應指派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負責短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擬訂照顧計畫及其他管理事項。
    • 補助對象接受之短照服務,其服務提供單位須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之長期照顧特約服務提供單位。
    • 短期照顧服務單位應為長期照顧特約單位;其已與長期照顧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契約者,得免簽訂短期照顧服務契約。補助對象使用短照服務之費用,應依其身分別部分負擔,部分負擔費用由服務提供單位於服務提供後,向補助對象收取,並應開立收據。另已使用短照服務之雇主倘經查明並未聘有外看,各地方政府應停止提供其短照服務,並請求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 補助對象使用短照服務之政府應負擔費用,由服務提供單位於衛福部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及申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後,按月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費用撥付。​
  • 標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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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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