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稽核工作
管制藥品使用相關規定:
 
一、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一)成癮性麻醉藥品。(二)影響精神藥品。(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二、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
管制藥品減損時,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七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食品藥物局申報。其全部或一部經查獲時,亦同。
前項管制藥品減損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應提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四、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局申報。
 
本局管制藥品稽核工作如下:
1.辦理管制藥品購戶勾稽工作。
2.辦理管制藥品購戶實地稽查工作。
3.辦理管制藥品購戶異動管理。
4.辦理管制藥品購戶宣導講習。

 

相關連結:全國法規資料庫-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最後異動時間:2022-11-09 上午 11: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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