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下列各項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 入住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之民眾。(非護理之家請洽社會及勞動局)
(二)資格、長照需要等級及補助月數認列方式:
1.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A.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者。
B.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
C.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之既有住民。
2.入住期間認列方式如下:
(1)以補助年度內實際入住機構情形按月認列。
(2)住民於當月實際入住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1/2以上者,認列1個月補助,未滿1/2者當月不予補助;當月日曆天數為奇數者,以1/2計算後無條件進位認定(例如31日者應入住16日以上;29日者應入住15日以上)。
(3)入住日數以日曆天計算,出入機構天數採算進不算出。
(4)補助月數之認列,以補助年度內符合資格期間之入住情形計算,且不得跨年度累計。
(5)使用機構者於補助年度內住院期間,如機構仍保留床位,原則上視為持續入住,得依本方案規定認列補助月數;惟當月住院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1/2以上者,該月不列入補助月數認列。
(6)入住日數由受理機關依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住民資料檔比對認列,申請人原則免附逐日佐證文件。
(7)115年度過渡保障:曾於114年度核定領取本方案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12萬元者,於1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實際入住機構累計達180日,該期間補助金額保障核給12萬元;自115年9月1日起之入住期間及116年度以後各年度,均依本方案按月認列方式計算補助,每月最高1萬5,000元。
(8)前點個案1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實際入住未達180日者,仍依本方案按月認列方式計算補助;非屬前開114年度曾核定領取12萬元之個案者,115年度起均依本方案按月認列方式辦理。
3.長照需要等級及資格認定方式如下:
(1)長照需要等級應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下稱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依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完成評估,並以系統判定產出之長照需要等級為準。
(2)長照需要等級之認定,以地方政府照管中心最新一筆有效評估結果為準;其評估結果如已逾複評期限,應先依長期照顧服務相關規定完成複評後據以認定。另採出院準備服務評估結果作為認定依據者,應於該評估結果有效時限內辦理申請及後續評估作業。惟已核定本方案補助在案者,得免重新辦理本方案資格認定,並依原核定結果賡續辦理。
(3)屬「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者,其入住日數自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
(4)屬「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其入住日數自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並以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內之入住期間計算。
(5)屬「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之既有住民」者,其入住日數自提出補助申請日起算。
二、補助金額及核發方式 補助金額按月認列,並由地方政府按上、下半年分次檢核及核算後發給;同一住民於同一補助月份僅得擇一補助資格及補助項目,不得重複領取。
三、補助金額如下表:

四、補助計算入住天數期間:自補助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五、本方案「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金額以補助計算期間內使用機構者實際支付之住宿費用自付額為上限。
六、注意事項:
(一) 於同一補助月份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方案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1.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 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2.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4.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5.已領取其他中央政府公告辦理之同性質住宿式補助者。
(二) 申請人經核定領取本方案補助之月份,不得再申請前點各項所列補助。
(三) 按「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不適用該辦法之補助,爰領取本補助之月份不得使用前開辦法之服務。
(四) 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以入住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住宿式機構為限。
(五) 補助對象為機構住民,需為本國國籍之國民。
七、申請、補件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程序:
1. 採申請制,地方政府應輔導轄內住宿式服務機構,於住民入住時主動宣導補助申請資訊,以利符合資格之住民或家屬即時提出申請,維護補助權益。
2.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3.申請期限及審查核發方式:
(1).申請人於補助年度內得隨時提出申請。
(2).本方案由地方政府分2次辦理檢核及核算補助金額:
A.第1次檢核:於補助年度7月辦理,檢核補助年度1月至6月之補助資格及補助月數,並核發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欲納入第1次檢核作業,應於補助年度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B.第2次檢核:於補助年度次年辦理,檢核補助年度7月至12月之補助資格及補助月數,並核發補助金額;申請受理期限至當年度12月16日止。地方政府得自補助年度次年1月1日起,依案件受理情形逐案辦理審查及核算作業。
(3).申請人於補助年度內已提出申請者,地方政府於第2次檢核時,應就同一補助年度下半年之入住情形續予檢核及核算補助金額,申請人無須重複申請。
(4).申請人於補助年度下半年始提出申請者,地方政府應就其補助年度內符合規定之入住情形一併檢核及核算補助金額。
(5).未及於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一律不予受理。
(6).前一年度12月仍核有補助資格,且當年度持續入住原住宿式服務機構,如仍具相同資格,得免重新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依既有申請及核定資料接續辦理補助資格及補助月份之審認。
(7).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A.領取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者,更換住宿式服務機構時。
B.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者,更換戶籍所在地時。 (3)補助資格於「中、重度失能」、「既有住民」及「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三類資格間發生轉換時。
八、本作業須知如有解釋或執行上需要補充說明事項,由衛生福利部另以函釋補充之;因應115年度公告期程,相關申請及作業時程將與計畫書所載日期不同,實際辦理時程由衛生福利部另行函知地方政府。
九、如何進行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
可透過以下任一方式向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後續將由地方政府照管中心派員到機構進行評估:
(一)、 手機或市話撥打1966專線。
(二)、 電洽「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049-2209595。
(三)、 或本局全球資訊網/首頁/便民服務/線上申請/長照服務個案申請-填寫申請單(備註:申請住宿式機構使用者失能等級評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