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
-
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
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者,亦同。
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
漢生病檢查。
-
梅毒血清檢查。
-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
身體檢查。
-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但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健康檢查者,得免檢附。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認定之必要檢查。
前項健康檢查結果有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應安排該人員依下列時程辦理再檢查及治療:
-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
漢生病檢查:疑似漢生病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
梅毒血清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取得完成治療證明。
-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六十五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再檢查並取得陰性之證明;經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須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均為陰性之證明。
雇主應於收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類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文件。
-
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正本文件。
受聘僱外國人經健康檢查確診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除多重抗藥性個案外,雇主得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
-
診斷證明書。
-
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
受聘僱外國人於完成前項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判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
健康檢查不合格,指下列各款之一:
-
受聘僱外國人經確認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
受聘僱外國人未完成預防接種。
-
受聘僱外國人未進行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
-
受聘僱外國人未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十五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