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設置申請展延及註銷
一、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設置申請應檢附文件,各一式兩份
(一)救護車設置申請書
(二)救護車新設普查表
二、依據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救護車設置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效期展延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內,檢具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文件、行車執照及登記費,向原許可之衛生主管機關 申請。 前項展延效期為一年,期滿申請再展延,準用前項之規定。
申請展延應檢附文件
(一)南投縣救護車展延申請書
(二)救護車行照駕駛人駕照
(三)管理人證件
三、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申請註銷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公文
(二)救護車字號塗銷與裝備拆除前後照片
處理期限:7天
承辦單位:醫政科
地址:南投市復興路6號電話:049-222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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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2-12-12 上午 11:3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