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第2條:「志工服務年資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之計算,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