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流程
一、申請到宅鑑定之資格: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定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
請人居住地鑑定之: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
二、申請方式:以書面自行向衛生局提出到宅鑑定申請,並需檢具下列文件:
1.到宅鑑定申請書
2.受到宅鑑定者近3個月內之1吋半身照片3張
3.受到宅鑑定者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4.受到宅鑑定者開立日期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1份
5.受到宅鑑定者身心障礙者鑑定表1份
三、確認個案居住地,居住本縣由衛生局函文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鑑定團隊前往鑑定;若居住外縣市,函文至當地衛生局協助指派鑑定團隊。
最後異動時間:2022-12-12 下午 01:4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