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流程
一、申請到宅鑑定之資格: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定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
請人居住處所鑑定之: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
4.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詳如備註)
二、申請方式:
以書面自行向衛生局提出到宅鑑定申請,並需檢具下列文件:
1.身心障礙者鑑定表1份。
2.南投縣辦理身心障礙者到宅(出診)鑑定申請書1份。
3.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1份。
4.長期照顧需要評估結果( 「其他特殊困難」者適用)。
三、確認個案居住地,居住本縣由衛生局函文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鑑定團隊前往鑑定;若居住外縣市,函文至當地衛生局協助指派鑑定團隊。
備註:
「其他特殊困難」條件:
一、經醫師診斷為6個月以上長期臥床或行動不便,且前次鑑定等級為重度以上:
- 第一類意識功能、失智症。
- 第四類呼吸功能。
- 第七類肢體障礙。
二、80歲以上:
- 經診斷為長期臥床6個月以上。
- 申請長照服務評估為CMS7級以上。
三、符合條件者,應檢附3個月內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長期照顧需要評估結果。
最後異動時間:2025-11-04 下午 05:0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