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長照人員轉任不同長照機構時登錄及異動登錄之作業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公布單位:企劃及長期照護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7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50130012號函辦理。
二、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 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同條第3項規定,登錄內容 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30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 主管機關核定。另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 育及登錄辦法第23條規定,長照服務單位應於其進用之長 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同辦法第 24條所定異動登錄,係指長照人員離職或長照服務單位知悉該人員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登錄,其該辦法於115年3月17日之修正對照表說明欄亦已敘明係為定明異動登錄之適用情形。
三、爰此,長照人員轉任不同長照服務單位時,原登錄機構應 依前開規定,於該人員離職日起30日內辦理異動登錄;至新進用長照服務單位仍應於該長照人員實際提供服務前,完成登錄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以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9條第3項所定「異動之日起30日內」規定,作為到職後30日內補辦登錄、並先行提供服務之依據。
四、另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登錄作業之 生效日,係以主管機關核定後系統所載「登錄日期」或 「註銷日期」(即異動登錄)為準,非以長照服務單位提 出申請日為生效日。
五、綜上,長照人員轉任不同長照機構所生工作銜接期間,屬 實務上可預期之作業時間差,請長照服務單位,於人員離職或到職前,預為辦理異動登錄及登錄相關作業,以維護長照人員工作權益,並確保長照服務提供之連續性。
最後異動時間:2026-07-29 上午 11: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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