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照顧服務人員照顧應先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登錄且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始得接受前開服務之指定特殊訓練及服務費用申報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布單位:企劃及長期照護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10日衛部顧字第1131963359號函辦理。
二、按衛生福利部111年9月2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702號公告修正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0條規定,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照顧服務人員照顧失智症者、未滿45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提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服務項目,應依規定完成登錄,且實際提供長照服務,並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相關訓練,始得為之;又前述指定服務項目,係指旨揭提供人工氣道管內(非氣管內管)分泌物抽吸、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分泌物抽吸及足部照護等3項服務,先予敘明。
三、本規定之立法意旨就說明二所定之各項特殊訓練,其訓練課程設計及對象係已完成或具備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者,且具有實務工作經驗,方能接受前述進階訓練並具訓練實益,其性質屬繼續教育環,又考量修法前之現況另訂有緩衝期間,自112年1月1日全面施行。
四、為配合上述規定,使實務運作更臻明確,衛生福利部於112年9月28日以衛部顧字第1121962594號函示在案(諒達),規定111年12月31日以前曾任照顧服務人員且已完成相關特殊訓練者,無須登錄後再重新訓練;然自112年1月1日起,即使具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認證,在未完成登錄、未實際提供長照服務情形下,卻先行修習特殊訓練者,自不符本辦法第10條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9條及第16條規定。
五、基上,經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比對長照機構112年1月至113年7月之申報紀錄,核有違反上開規定情形(資料範圍為提供失智症者及未滿45歲身心障礙者之服務項目),惟考量上述照顧服務人員服務特定對象前仍有完成特殊訓練,雖與法規規範不符,但服務知能與品質仍有所保障。基於維護法規立法目的,衛生福利部自114年2月1日依法落實:
(一)113年底前已實際提供長照服務且完成訓練之照顧服務人員,不予追繳已申報費用,且不需再次受訓;至於已完成訓練,但未曾提供長期照顧服務者(截至113年底止),仍應符合現行法令規定,即登錄且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後所完成之特殊訓練,始具提供服務資格。
(二)請長照機構於派案前確認照顧服務人員是否具備資格,確保後續服務符合法令規定,並請加強宣導,落實先登錄再接受特殊訓練之機制,相關宣導圖文公開於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網站(https://1966.gov.tw)/長照服務人員專區/長照人員相關問答集。
最後異動時間:2025-01-07 上午 10: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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