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申請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之民眾,疑有身體系統構造損傷或功能不全,顯著影響日常活動及參與社會生活者。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1份(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最近3個月內之1吋半身相片3張。
2.若委託他人代辦者,代理人亦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流程:
1.至戶籍地所在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民政課)申請,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2.至本局公告指定醫療院所辦理鑑定。
3.鑑定醫療機構應於鑑定完成10天內送至本(衛生)局行政審查,完成後轉送本府社會及勞動處,
專業團隊審查通過後,製作身心障礙證明,由公所轉發申請人。
四、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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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5-09-04 下午 02: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