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機構及人員開、執、歇業各項申請表-醫療機構及人員支援報備
依據醫師法第8條之2、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護理人員法第12條等規定各類醫事人員至他處執行醫療業務時應報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前往執行業務,以免受罰。
倘需更詳細資料,請逕洽本局醫政科049-2222473詢問相關事宜。
最後異動時間:2024-08-21 下午 02: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