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針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並未阻擋非照顧服務人員參與照顧失智症者、 未滿45歲失能身心障礙者指定特殊訓練及登錄積分,詳如說明。 公布單位:企劃及長期照護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17日衛部顧字第1141960679號函辦理。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111年9月2日修正第10條規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照顧服務人員」照顧失智症者、未滿45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提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服務項目,應依第17條規定完成登錄,且實際提供長照服務,並完成衛生福利部所定相關訓練,始得為之。
三、邇來接獲民眾及機關(構)團體反映,部分開課單位及認可單位誤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會阻擋非照顧服務人員參與指定特殊訓練及登錄積分,爰衛生福利部重申如下:
(一)該系統於113年10月改版,新增開課單位使用系統申請課程、上傳完訓資料、接收課程及積分審查結果等功能,並針對衛生福利部所定訓練課程,預設課程適合參訓長照人員類別,惟此設定並不影響可登錄積分之人員類別。
(二)是否開放照顧服務人員以外長照人員參加指定特殊訓練,應由開課單位依其課程目的與需求自行決定。衛生福利部未對此設限,亦未阻擋開課單位開放其他類別長照人員參訓及登錄積分。
四、另開課單位在辦理特殊訓練時,課程簡章或計畫應明確說明照顧服務人員須先登錄再接受特殊訓練,始具備提供該類服務之資格(相關資訊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網站,首頁https://1966.gov.tw,點選長照服務人員專區>長照人員相關問答集>照顧服務人員落實先登錄再接受特殊訓練宣導圖文)。若課程開放未登錄之照顧服務人員或其他類別之長照人員參與,完成訓練後僅能獲得繼續教育積分,並不具備提供該類服務對象之資格。
五、另請本府衛生局本諸權責轉知業管長照提供單位,協助布達上揭規定,以符法制規範。
最後異動時間:2025-03-31 下午 04: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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