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針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及登錄應檢附 正本之替代措施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布單位:企劃及長期照護科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5年2月2日府授社老字第1150025924號函辦理。
二、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長照人員資格及完成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等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欲登錄之長照服務機構、長照特約單位、照管中心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同法第17條規定略以,長照服務單位應於其進用之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等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三、長照人員認證及登錄作業應查驗認證證明文件正本,並於查驗後返還,目的在於確認資格文件真實有效,避免因文件偽造、變造或他人冒用等情事而影響制度公信力及服務品質。而影本僅能確認文件內容之表面一致性,且易於複製或流通,無法有效達成查驗正本之防偽與防冒用目的;如以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取代查驗正本,將可能使查驗程序失去其應有功能,與法規規定之查驗目的不符。
四、基此,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或所轄具長照人員身分之醫事人員,於辦理長照人員認證及登錄程序時,請檢附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以符法制規定。
最後異動時間:2026-02-10 上午 10: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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