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申審

配合勞動部推動「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由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醫院評估業務聯繫及申請外籍看護工評估相關資料之行政審查,並向申請人(雇主)介紹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及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展國內照顧服務資源,以有效整合國內長期照顧體系。

若民眾有照顧家中長輩或失能者的需求,可至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公告之專業評估醫療機構進行失能診斷的評估。經評估有全日照護需求者,評估醫院會將評估資料寄至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長照中心),由長照中心連絡民眾辦理求才登記;符合免評條件之申請對象,檢附「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免評條件多元方式認證證明文件」(下表一),亦可直接向長照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求才登記收件後,長照中心依勞動部「案件分流」制度,將申請案件分為「重症案件」與「一般案件」兩類。重症案件原則1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7日內完成辦理,以確保重病、失能嚴重者不會因為政策放寬而等候過久。

外籍看護工求才登記受理方式分為至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申請醫療機構到宅專業評估及符合免評資格。

一、至醫療機構辦理專業評估

被看護者實際居住地於南投縣者,至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之專業評估醫療機構評估後,通知申請人辦理求才登記。

  ●求才登記郵寄辦理:

    1.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1張

    2.求才登記表1張

    3.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如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須另附委託書1份

  ●求才登記現場登記:請攜帶申請人與被看護者身份證及印章。

二、申請醫療機構到宅專業評估

  1. 申請辦法:請攜帶下列證明及文件至本中心辦理申請
  2.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身分證、印章
  3. 南投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聘僱外籍看護工到宅評估鑑定申請書
  4. 相關之診斷證明書或就診紀錄
  1. 鑑定費用:(以下費用均需申請人自付。如經到宅評估,結果未達申請外籍看護工標準者,恕無法退還。)
  1. 醫師及醫事人員出診訪視費
  2. 評估鑑定費(含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3. 交通費(依計程車實際里程數計算)
  1. 經醫療機構評估後,將以電話通知申請人辦理求才登記

  ●求才登記郵寄辦理:

    1.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1張

    2.求才登記表1張

    3.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如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須另附委託書1份

  ●求才登記現場登記:請攜帶申請人與被看護者身份證及印章。

 

三、符合免評資格

被看護者實際居住地於南投縣且符合免評資格之申請對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表一),即可向長照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免評資格:

    1.持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特定障礙類別及等級。(表二)

    2.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連續6個月以上長照服務對象。

    3.失智症個案。(需具診斷證明書)

    4.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不分年齡)。(需具診斷證明書)

5年齡滿70歲以上,罹患癌症第二、三期者。(需具診斷證明書)

6.70歲以上特定非實體癌患者,如:血液性癌症等。(需具診斷證明書及重大傷病核定資料)

7.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且載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或「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8.1年內曾聘僱外籍看護工或中階看護工者。

9.年滿80歲的長者,憑身分證明文件,逕洽就業中心辦理。

  ●求才登記郵寄辦理:

    1.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1張

    2.求才登記表1張

    3.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如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須另附委託書1份

  ●求才登記現場登記:請攜帶申請人與被看護者身份證及印章。

 

※注意事項:

前述所有申請方式,若申請人委託他人(非三等親之親屬)辦理現場登記,須攜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申請人及被看護人身分證並附上切結書。

 

 

表一、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免評條件多元方式認證證明文件

項次

多元認定

證明文件

一般/重症案件

1

持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特定障礙類別及等級

持身心障礙證明,其類別、鑑定向度、ICD10代碼載明如「表二」情形,如為舊制者,身心障礙證明應註記符合附錄註記所載代碼。

重症案件

2

屬長照失能等級2級以上者,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持續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6個月以上長照服務對象。

由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查看部分負擔收據或於系統查詢服務使用紀錄(僅使用BD03(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則不符資格)

長照失能等級2-3屬一般案件長照失能等級4級以上屬重症案件

3

失智症

(1)    出具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已簽具,最近1年內之臨床失智症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CDR)載明分數1分以上者。

以上皆須有醫院/醫師核章。

CDR1分屬一般案件
CDR2分以上屬重症案件

(2)    持身心障礙證明,其類別、鑑定向度、ICD10代碼載明如「表二」情形,如為舊制者,身心障礙證明應註記符合附錄註記所載代碼。

障礙等級輕度屬一般案件

障礙等級中度以上屬重症案件

4

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1年內經醫師開立相關病況之診斷證明書

重症案件

5.

醫療機構開立符合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6.

患有癌症第四期以上者(不分齡)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 診斷碼符合C00-C97及癌症期別)

7.

70 歲以上患有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

一般案件

8.

70 歲以上患有以下病症者:

1.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2.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3.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

4.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dioactive Iodine,RAI 第三或第四期)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及癌症期別,如無期別者免

註)及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重症案件

5.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6.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文件(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及癌症期別,如無期別者免註)及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

7.骨髓化生不良症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94.6、D46.9、D46.20、D46.C、D46.Z, 及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 以下,累計達 3 次。

8.骨髓增生性腫瘤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 C92.20、C92.21、C92.22、C93.00、 C93.01、C93.02、C93.10、C93.11、 C93.12、C93.30、C93.31、C93.32、 C93.90、C93.91、C93.92、C93.Z0、 C93.Z1、C93.Z2、C94.6、C94.40、 C94.41、C94.42、C95.10、C95.11、 C95.12 、D45 、D47.3 、D47.4 、D75.81,及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 3 次。

9

被看護者1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

  • 勞動部函發之聘僱許可函
  • 終止聘僱之相關證明

由照管中心依外看申審系統查詢前次評估結果,依前述類別分類,分類為一般案件或重症案件

10

年齡滿 80 歲以上

(80 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者)

逕洽就業中心辦理,無需至照管中心

南投就業中心
049-2224094分機307

 

 


 

 

 

 

 

 

 

 

 

 

 

 

 

 

 

 

 

 

 

 

 

 

 

 

 

 

 

 

 

 

 

 

 

 

 

 

 

 

 

 

 

 

 

 

 

 

 

 

 

 

 

 

 

 

 

 

 

 

 

 

 

 

 

 

 

 

表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 ICF 鑑定向度及 ICD 代碼對照表

類別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鑑定向度

ICD 代碼

持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前之身心障礙手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註記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失智症

輕度

b117

b164

F01-F05、F10.27、 F10.97、F13.27、 F13.97、F18.27、 F18.97、F19.17、 F19.27、F19.97、

G30、G31 及G91

換 10

智能障礙

重度

b117.3

b117.4

--------

換06

植物人

重度

b110.4

R40.20R40.2110等

(詳如附表)

換09

自閉症

重度

 

F84

換11

精神病

重度

b152.3

b152.4

b160.3

-------

換12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B235.3

-------

換03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b440

s430

-------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b510

-------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肢體障礙

重度

b710a、b710b、b730a、b730b、b735、b765、

s730、s750、s760

 -------

換 05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八類

罕見疾病

重度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 ICD 代碼

換 15

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

陷)

重度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換16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上述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備註:

  1. 失智症之障礙等級為輕度以上及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之障礙等級為中度外,其餘項目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
  2. 「鑑定向度」欄位與「ICD 代碼」欄位均列有者,兩者均需符合。
  3. 上述項目倘若已符合「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欄位資格,則毋須符合「鑑定向度」或「ICD 代碼」等欄位。
最後異動時間:2026-10-16 上午 09: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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