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申審
配合勞動部推動「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由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醫院評估業務聯繫及申請外籍看護工評估相關資料之行政審查,並向申請人(雇主)介紹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及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推展國內照顧服務資源,以有效整合國內長期照顧體系。
若民眾有照顧家中長輩或失能者的需求,可至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公告之專業評估醫療機構進行失能診斷的評估。經評估有全日照護需求者,評估醫院會將評估資料寄至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長照中心),由長照中心連絡民眾辦理求才登記;符合免評條件之申請對象,檢附「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免評條件多元方式認證證明文件」(下表一),亦可直接向長照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求才登記收件後,長照中心依勞動部「案件分流」制度,將申請案件分為「重症案件」與「一般案件」兩類。重症案件原則1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7日內完成辦理,以確保重病、失能嚴重者不會因為政策放寬而等候過久。
外籍看護工求才登記受理方式分為至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申請醫療機構到宅專業評估及符合免評資格。
一、至醫療機構辦理專業評估
被看護者實際居住地於南投縣者,至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之專業評估醫療機構評估後,通知申請人辦理求才登記。
●求才登記郵寄辦理:
1.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1張
2.求才登記表1張
3.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如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須另附委託書1份
●求才登記現場登記:請攜帶申請人與被看護者身份證及印章。
二、申請醫療機構到宅專業評估
- 申請辦法:請攜帶下列證明及文件至本中心辦理申請
-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身分證、印章
- 南投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聘僱外籍看護工到宅評估鑑定申請書
- 相關之診斷證明書或就診紀錄
- 鑑定費用:(以下費用均需申請人自付。如經到宅評估,結果未達申請外籍看護工標準者,恕無法退還。)
- 醫師及醫事人員出診訪視費
- 評估鑑定費(含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 交通費(依計程車實際里程數計算)
- 經醫療機構評估後,將以電話通知申請人辦理求才登記
●求才登記郵寄辦理:
1.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1張
2.求才登記表1張
3.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如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須另附委託書1份
●求才登記現場登記:請攜帶申請人與被看護者身份證及印章。
三、符合免評資格
被看護者實際居住地於南投縣且符合免評資格之申請對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表一),即可向長照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免評資格:
1.持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特定障礙類別及等級。(表二)
2.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連續6個月以上長照服務對象。
3.失智症個案。(需具診斷證明書)
4.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不分年齡)。(需具診斷證明書)
5年齡滿70歲以上,罹患癌症第二、三期者。(需具診斷證明書)
6.70歲以上特定非實體癌患者,如:血液性癌症等。(需具診斷證明書及重大傷病核定資料)
7.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且載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或「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8.1年內曾聘僱外籍看護工或中階看護工者。
9.年滿80歲的長者,憑身分證明文件,逕洽就業中心辦理。
●求才登記郵寄辦理:
1.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1張
2.求才登記表1張
3.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如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須另附委託書1份
●求才登記現場登記:請攜帶申請人與被看護者身份證及印章。
※注意事項:
前述所有申請方式,若申請人委託他人(非三等親之親屬)辦理現場登記,須攜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申請人及被看護人身分證並附上切結書。
表一、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免評條件多元方式認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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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多元認定 |
證明文件 |
一般/重症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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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特定障礙類別及等級 |
持身心障礙證明,其類別、鑑定向度、ICD10代碼載明如「表二」情形,如為舊制者,身心障礙證明應註記符合附錄註記所載代碼。 |
重症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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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屬長照失能等級2級以上者,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持續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6個月以上長照服務對象。 |
由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查看部分負擔收據或於系統查詢服務使用紀錄(僅使用BD03(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則不符資格) |
長照失能等級2-3屬一般案件長照失能等級4級以上屬重症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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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失智症 |
(1) 出具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已簽具,最近1年內之臨床失智症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CDR)載明分數1分以上者。 以上皆須有醫院/醫師核章。 |
CDR1分屬一般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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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持身心障礙證明,其類別、鑑定向度、ICD10代碼載明如「表二」情形,如為舊制者,身心障礙證明應註記符合附錄註記所載代碼。 |
障礙等級輕度屬一般案件 障礙等級中度以上屬重症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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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
1年內經醫師開立相關病況之診斷證明書 |
重症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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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醫療機構開立符合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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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患有癌症第四期以上者(不分齡)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 診斷碼符合C00-C97及癌症期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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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0 歲以上患有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 |
一般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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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0 歲以上患有以下病症者: 1.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2.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3.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 4.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dioactive Iodine,RAI 第三或第四期)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及癌症期別,如無期別者免 註)及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
重症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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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6.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文件(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及癌症期別,如無期別者免註)及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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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骨髓化生不良症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94.6、D46.9、D46.20、D46.C、D46.Z, 及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 以下,累計達 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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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骨髓增生性腫瘤 |
1 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 C92.20、C92.21、C92.22、C93.00、 C93.01、C93.02、C93.10、C93.11、 C93.12、C93.30、C93.31、C93.32、 C93.90、C93.91、C93.92、C93.Z0、 C93.Z1、C93.Z2、C94.6、C94.40、 C94.41、C94.42、C95.10、C95.11、 C95.12 、D45 、D47.3 、D47.4 、D75.81,及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 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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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被看護者1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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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照管中心依外看申審系統查詢前次評估結果,依前述類別分類,分類為一般案件或重症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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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年齡滿 80 歲以上 (80 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者) |
逕洽就業中心辦理,無需至照管中心 |
南投就業中心 |
表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 ICF 鑑定向度及 ICD 代碼對照表
|
類別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鑑定向度 |
ICD 代碼 |
持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前之身心障礙手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註記 |
|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失智症 |
輕度 |
b117 b164 |
F01-F05、F10.27、 F10.97、F13.27、 F13.97、F18.27、 F18.97、F19.17、 F19.27、F19.97、 G30、G31 及G91 |
換 10 |
|
智能障礙 |
重度 |
b117.3 b117.4 |
-------- |
換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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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 |
重度 |
b110.4 |
R40.20R40.2110等 (詳如附表) |
換09 |
|
|
自閉症 |
重度 |
|
F84 |
換11 |
|
|
精神病 |
重度 |
b152.3 b152.4 b160.3 |
------- |
換12 |
|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B235.3 |
------- |
換03 |
|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b440 s430 |
------- |
|
|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b510 |
------- |
|
|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肢體障礙 |
重度 |
b710a、b710b、b730a、b730b、b735、b765、 s730、s750、s760 |
------- |
換 05 |
|
分布於第一類至第八類 |
罕見疾病 |
重度 |
|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之罕見疾病名單所對應之 ICD 代碼 |
換 15 |
|
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 陷) |
重度 |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
換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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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障礙 |
重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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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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